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條:
一、5層以下建築物,供第12條第1款第1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2款至第4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樓層與面積究竟該如何判定?
要正確了解計算方式,需要從內政部86年函釋下手。
86年5月13日(86)台內消字第8679465號提案四:
提案四:左列案例應如何判定複合式用途建築物及如何檢討室內消防栓設備之設置?
- 一層建築物,辦公室樓地板面積250平方公尺及銀行樓地板面積25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為500平方公尺。
- 一層建築物,辦公室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及KTV樓地板面積25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為350平方公尺。
決議:
- 案例一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斷」判定,如為以銀行為主用途之單一用途建築物,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如銀行與辦公室無從屬關係,則係複合用途建築物,依上揭設置標準第六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達到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標準。
- 案例二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判斷,如為以KTV為主用途之單一用途建築物,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如KTV與辦公室無從屬關係,則係複合用途建築物,依上揭設置標準第六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達到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標準。
用圖案來理解會更清楚


再看一下第15條第1項第1款條文:
一、5層以下建築物,供第12條第1款第1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2款至第4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奇怪,不是說「任一層」嗎?
案例一:1樓的總樓地板面積是500平方公尺
案例二:1樓的總樓地板面積是350平方公尺
應該都已達到應設置室內消防栓的規定才對? 為何有無須設置的狀況?


按照內政部的函釋
還必須將第6條所稱的「以各目為單元……視為單一場所」考量進來
也就是不同用途的場所必須分開看待,即便它們處於同一層
換句話說
範例一,1樓樓地板面積雖然加總起來已達到500,但各別用途都只有250,未達標準不必設置室內栓
因此,條文正確的解讀方式應該是:
一、5層以下建築物,供第12條第1款第1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中的甲1場所)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2款至第4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中的各目場所)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同目之間無須相加);……。
最後,下面這個範例,來看看是否需要設置室內消防栓?
有一2層樓建築物,1樓有銀行(150平方公尺)及酒店(250平方公尺),2樓有KTV(30平方公尺)及辦公室(200平方公尺)
